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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告送达仲裁文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1 来源: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公告送达工作,保障仲裁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现就兵团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在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公告送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选择在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公告内容

  仲裁委员会采用公告送达应当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

  公告送达受理通知书的,应当载明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开庭通知的,应当载明出庭的时间、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裁决书、决定书的,应当载明裁决、决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有起诉或者申请撤销权的,还应当载明起诉或者申请撤销权利、起诉或者申请撤销的期限。调解书不得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三、报送材料

  仲裁委员会在办理网上公告送达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发布审查表》,其中“信息名称”统一按照“仲裁文书公告(受送达人名称+XX师劳人仲案字〔XX〕XX号)”编写;

  2.网上公告送达内容的电子版及扫描件(扫描件需加盖仲裁委员会公章);

  3.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证明材料,如邮寄回执等。

  四、发布程序

  网上公告送达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网上公告送达信息台账,相关材料经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研究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网络发布页面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同存卷归档。

  五、工作要求

  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工作的指导,严格把关公告送达适用条件,认真审核送达内容及相关材料,确保公告送达的合法性、准确性,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rsj.xjbt.gov.cn/c/2024-04-23/83340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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